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㈠制定和修改章程;
㈡選舉和罷免理事;
㈢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㈣決定終止事宜;
㈤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㈠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:
㈡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和常務理事;
㈢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㈣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㈤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㈥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㈦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㈧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㈨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㈩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㈠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㈡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㈢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㈣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㈤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;
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,連任不得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委托,理事會同意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㈠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;
㈡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㈠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㈡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㈢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㈣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㈤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