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:
㈠提出和協調研究課題,推動和支持對臺研究;
㈡舉辦學術研討會和其他形式的學術會,每1至2年召開1次學術年會;
㈢依照有關規定,編輯出版臺灣研究年鑒、臺灣研究論著;
㈣協助臺灣及海外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來訪,并提供可能的服務;
㈤組織協助國內學者及有關人士訪臺,促進學術交流;
㈥開展兩岸經貿文化等活動的咨詢工作。
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展開。